{勞動法新訊} -基本工資調漲
發表日期:2018/08/20 11:35:21


基本工資自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月薪2萬3100元、時薪150元。



按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第1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而今年(107年)於8月16日,業經召開並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每月基本工資將從2萬2000元調為2萬3100元,時薪則自140元調整至150元,預計明年(108年)1月1日起適用,雖上開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並公告實施,但若無意外,其方案內容應不會有所變動,對此,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外,本所另提醒如下:


1.    有關基本工資,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加班費(註:加班費係指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若係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則以每日工作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至於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2.    又勞動基準法前於105年12月6日修正時,鑑於雇主短付工資等爭議頻仍,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之完整資訊,爰於第23條第1項增訂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規定;且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該明細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及實際發給之金額,但雇主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若雇主尚未按上述方式辦理者,建議儘速改善,避免受罰。

3.    另按往常慣例,最低基本工資調整,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有配合一併修正時,勞工保險局通常會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之被保險人(勞工)明細資料,但建議投保(提繳)單位仍應詳細核對,如有不符,並宜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