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如何踐行薪資揭示或告知義務?
發表日期:2019/03/29 16:10:41

一、 爰就業服務法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 項第6款規定,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若其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則將依同時修正之第67條第1項,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核其立法理由,乃觀諸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故為杜絕薪資面議所產生之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爰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不得以面議之方式洽談工資。

二、 上開立法固屬立意良善,惟所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細節內容包含其時點及方式等,並未於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中一併修正,致雇主於實務操作面上產生許多疑義,為此,勞動部於108年3月21日發布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解釋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試舉例如下:

1. 區間:3萬元至3萬3千元。

2. 定額:3萬元。

3. 最低數額:3萬元以上。

三、 又為使雇主於招募員工時,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前揭規定,勞動部另訂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依據該指導原則,雇主若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千元為宜;惟因行政指導之性質,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行政機關尚不得逕以未按指導原則辦理,即為不利之處置,但本所仍建議,雇主如擬以區間方式表明,宜事先評估合理之範圍,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使求職者得以知悉職缺薪資水準,避免有遭主管機關認定係以訂定不合理之區間範圍,刻意規避上開條文之虞。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