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委託書一般徵求門檻之演變與影響
發表日期:2020/03/24 12:08:46

一、近年委託書規則第5條之修正歷程

針對委託書之徵求,《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3條已明文,如不符合該規則中相關規定,即不得為之。又,《委託書規則》之規範模式得以「徵求人代理之股數有無上限」作為基準,將徵求區分為徵求人代理上限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的「一般徵求」,以及由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代理股數不受限制的「無限徵求」。且無論是一般徵求又或是無限徵求,均就《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等金融業之股東,設有較為嚴格之徵求資格限制。

2018年至2020年不到兩年內,《委託書規則》第5條中,針對金融業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之一般徵求資格規定,頻繁經主管機關進行修正。修正歷程大致如下:

徵求類型

201971日前規定

2018826日發布、201971日起施行之規定

2020227日發布,自發布日起施行之規定

一般徵求

1. 繼續1年以上

2.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量:

(1) 80萬股以上,或

(2) 總數千分之2以上

1. 繼續1年以上

2.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5以上

1. 繼續1年以上

2.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量:

(1) 200萬股以上,或

(2) 總數千分之5以上

謹就此二次金融業一般徵求資格規範修正之背景及可能影響,說明如下:

(一) 20188月之修正條文

於2017年12月,因某公司負責人以對特定銀行不到5%、未達《銀行法》持股申報門檻之持股,透過數家轉投資公司分散徵求委託書,最終代理股數達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以上,一舉取得該銀行董事會三分之一董事席次。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認為,此種作法係蓄意規避《銀行法》第25條等金融監理規範下,持股達5%負有大股東申報義務、持股達10%應受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之規定。同時亦顯示委託書之「一般徵求」門檻有過低之問題。

考量到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之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之權益保障,如任由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分散取得大量委託書,進而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將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金管會遂於2018年8月16日發布《委託書規則》之修正條文,就第5條金融業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之一般徵求規範,採「一提高、一刪除」模式,將原持股數逾千分之2可擔任徵求人之規定,提高至千分之5,另將原持股 80 萬股可擔任徵求人之規定,逕予刪除,又被俗稱為「張綱維條款」。

考量到現行申請新設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門檻分別達新臺幣100億元、20億元、600 億元,且實際上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往往高達千億元。在僅可透過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5來進行一般徵求之情況下,欲動搖金融機構經營權之難度大幅提高,應可顯著增加金融機構之經營穩定性。又,為給予金融業股東有充分時間因應門檻限制之改變,此一法規修正至2019年7月方開始施行,未影響2019年股東常會之進行。

(二) 20202月發布之修正條文

《委託書規則》第5條之修正條文對於一般徵求條件之限縮,使過去尚可透過委託書徵求參與公司董監事改選之企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難以再集合小股東持股參與及影響公司董監事選舉。故有銀行工會向金管會陳情反映,如僅有持股超過千分之5者得為一般徵求,標準委實過苛。

金管會考量到股東行動主義之象徵,包含股東會提案權、董監事提名權跟投票權等,委託書徵求顯為其中一環。故決定鬆綁一般徵求之條件,新增持股200萬股可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之規定,使金融機構委託書一般徵求門檻從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至千分之5以上,放寬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達200萬股或千分之5以上。該修正草案於2020年2月13日預告期滿後,已於2月27日發布施行。

《委託書規則》第5條修正說明清楚指出,本次鬆綁係考量到金融機構之資本額龐大,且不同金融機構間股本落差極大,而有落實股東行動主義、符合持股公平原則,以俾促進公司治理之必要性。具體而言,金管會主委曾公開舉例,以中信金資本額近 2000 億元為例,現行法規範的千分之5門檻,徵求委託書的持股數要需達1億股,但瑞興銀行資本額30餘億元,千分之5門檻所需之持股數僅157萬股,尚低於新增設定的 200 萬股,故如均規定須持股達千分之5方得為一般徵求,似有未當。

本次一般徵求門檻之鬆綁,較直接之影響包含使六大泛公股銀行中,除華南銀行以外5家泛公股銀行企業工會,達到委託書一般徵求門檻,有助於其參與公司股東會選舉議案。又,有認修正條文以200萬股為徵求門檻,對大股東及小股東雙方都屬公平之基準點。然而,新增一般徵求之200萬股門檻,對於資本額高於40億元之金融機構,尤其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如股權本較為分散,顯無法避免將增加遭人以委託書徵求方式挑戰經營權之風險。

甚且,於2018年8月16日發布之《委託書規則》修正條文,不僅修正第5條規定,提高一般徵求門檻,同時亦就第6條無限委託規定進行修正。現行法第6條已明定無限徵求之徵求人,須是加計關係人持股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之股東,且通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者。此外,修法後金融機構之股東不再適用共同委託徵求之規定,無法再以尋求有相同意見股東之方式,達成持股數門檻之要求。

此種無限徵求門檻之修正,雖可能得遏阻金融機構少數股東,利用委託書取得公司經營權,規避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且得鼓勵形式持股狀況未達10%之民營金控家族,據實申報持股結構。但亦使股權較為分散、經營者持股確未滿百分之10之金融機構,無法進行無限徵求。再結合本次《委託書規則》第5條一般徵求門檻之鬆綁,可預期股權分散之金融機構,確易面臨對經營權之挑戰,而影響營運穩定性。


二、未來配套監理手段

針對本次委託書一般徵求門檻,引發金融機構對於未來將有人再次濫用委託書徵求制度搶奪經營權、規避大股東持股申報及適格性審查之質疑,金管會已表態,於《委託書規則》第5條修正條文施行後,將採取其他配套監理手段。

例如,金管會主委表示將研議引用《委託書規則》第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七、其他依規定應揭露之事項。」,要求金融機構股東進行委託書一般徵求時,如同時有「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在進行一般徵求,即應揭露聲明。如未聲明,即應認屬《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事由,而可能依《銀行法》第35條之2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等規定解任。如股東已揭露與關係人同時進行一般徵求,金管會則會審查其是否蓄意規避持股百分之5時之申報義務,或持股百分之10之適格性審查。

此外,金管會先前一再強調,200萬股之一般徵求門檻限制,須一併考量搭配2020年7月1日將上路之「金融機構持股透明行動方案」。依據先前該行動方案下,已發布修正條文、將於2020年7月1日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以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係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定實質受益人之類型,明定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範圍,並將之納入申報範圍。金管會即主張,將觀察2020年5、6月之股東會改選情形,如確有人濫用一般徵求之200萬股門檻,將考慮要求徵求人必須揭露一起徵求委託書的最終控制權人、實質受益權人。若未如實揭露與聲明,即應依上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規定,認定構成負責人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

上開要求揭露一般徵求盟友資訊之監理手段,預計會配合「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於2020年7月起採行,故2020年6月前之股東會董監事改選議案,應尚不會受到影響。惟金管會表示仍將密切關注7月前之董監事選舉是否有徵求者規避法令之情事。




廖世昌 律師
曾筱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