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訊} -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重點提示 
發表日期:2018/11/13 13:32:44

緣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9日之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之修正案,本次修正條文包含:第5條、第24條、第40條、第46條、第54條、第56條、第65條至第68條及第70條等。

 

其中,以新增之第5條第2項第6款之雇主之薪資揭示(告知)義務最受到廣泛討論,該條文明確規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勞工時,所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若未達新臺幣(下同)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按同時修正之第67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值得注意的是,雖大眾多將注意力放在上開修正內容,但第5條第1項之就業歧視事由,於本次修正時亦一併新增「星座」及「血型」等2項事由,而由原本之16項增為18項,是雇主未來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如有違反,按同法第65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按本次新增之第65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雇主,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將受公布,主管機關並將限期命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則按次處罰。

 

又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其他項就業歧視事由,若欲知悉其定義及實務對於違規態樣之認定,可參考拙著《如何合法招募勞工─論就業歧視禁止》(刊登於月旦司律評雜誌201809 (0期),第77頁至第99頁)。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